上海市民张小姐曾在本市某进修学院参加自考本科学习,并以优异成绩毕业。但她没想到,该学院竟将她的照片发在学院官网上,当成“积极励志”形象进行宣传。当双方对簿公堂时,被告学院还辩称张小姐“又不是名人,也没有商业价值”。但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学院实则未经同意就将张小姐形象用在某课程产品的宣传中,已构成营利性宣传活动,于是判决被告学院赔偿张小姐经济损失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.1万元,并向张小姐作出书面道歉。
原告张小姐曾在被告某进修学院学习,并以优异成绩毕业。2017年11月,张小姐发现被告学院在其经营的教育网站上未经自己许可,擅自使用了自己的肖像照片。
经法庭查实,涉案网页主题为“金融管理自考本科”相关学制介绍。其中在“某高校金融管理本科会计、金融、财物从业者必修专业,只有12门科目最短18个月完成,只有被告学院可以,读学历选被告学院”的小标题旁,使用了原告张小姐的照片一幅。
张小姐认为,被告学院此举是经营行为,已构成对自己肖像权的侵害。张小姐诉请被告学院停止侵权,在其官网和指定报刊连续刊登一个月道歉文章,并赔偿经济损失、维权成本等共计3.5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涉案网站上使用的肖像即原告。被告学院在网页中所登载的文章,其内容涉及被告的经营范围,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,被告在这些文章内,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照片,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。因此对于张小姐的相关诉请,法院予以支持,并依法作出上诉判决。